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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基建项目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试行)
2022-10-18 17:38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及质保期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以及《新乡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二条 竣工验收的形式。根据项目类型分为两类:

(一)经新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工程项目,应在验收前按照本办法组织校内竣工验收。

(二)校内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二)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试报告,以及避雷、建筑节能、室内环境、通风与空调、智能化系统、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

(三)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质量与竣工资料的自检自查工作,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已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四)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在报告上签字;

(五)造价单位对工程进行了造价评估,有完整的资料,并出具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的评估报告;

(六)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勘察、设计负责人应对质量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在报告上签字;

(七)工程已完成预验收;

(八)基建处确认工程已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审核申请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并签字;

(九)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工程竣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校内其他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简处理):

(一)施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二)工程实体质量验收资料;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及控制资料;

(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资料;

(五)观感质量验收资料。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预验收。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向监理单位提出竣工预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向基建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基建处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验收组长应由基建处处长担任。

(三)设计、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安装和装饰装修等主要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造价单位负责人必须参加竣工验收。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基建处应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组织使用单位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竣工验收。

(四)基建处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通知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用户单位、校内相关职能部门。

(五)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组织程序:

1.施工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自评情况。

2.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评估情况。

3.勘察、设计单位汇报工程质量检查情况。

4.基建处项目负责人汇报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按照验收方案分组审查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所有提供审查的工程资料应为原件。

6.各验收小组对验收情况作出评价,汇总后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当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工程概况、基本建设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在新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工程项目,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新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规定编制。

第七条 验收组长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严格控制,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或参加竣工验收人员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八条 竣工验收组成员应当遵守验收纪律,严格按照工程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政府相关强制性要求进行验收,并对验收报告的结论负责。

第九条 竣工验收组成员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三章 工程移交

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负责及时组织学校相关管理和使用部门办理工程交付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移交后运行初期由基建处协调各施工单位、设备厂家对学校管理和使用单位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组织专业培训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确保相关单位和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各系统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移交管理部门及内容:

(一)校长办公室:对建筑内部空间进行统筹调配。

(二)后勤管理处:对工程主体结构、屋面、门窗、外墙、水电及高低压设备、空调系统、室外广场及绿化等进行管理和维护。

(三)保卫处:对楼宇安保系统、消防系统、人防系统、监控系统、电梯等进行管理和维护。

(五)信息化管理中心:对建筑弱电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

第四章 质保期管理及验收

第十三条 工程交付移交后,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成立专班负责联系、接待管理使用单位人员并及时处理工程保修期内出现的各种问题。保修期满,基建处应组织施工单位对保修到期的分项工程进行回访,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处理,做好工程保修期满交接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工程质保验收是指按照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约定,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或者达到质量保证金支付条件后基建处组织的工程验收活动。

第十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质保验收:

(一)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

(二)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或者达到质量保证金支付条件;

(三)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或者施工质量问题已得到解决。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作为工程质保验收申请的附件:

(一)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基建处收到工程质保验收申请后,对符合质保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管理使用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质保验收。

第十八条 验收组应当对工程质保验收条件进行审核,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后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或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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