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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基建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2022-10-18 17:37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程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维护建设工程资料的完整性与安全性,便于档案的管理与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工程资料主要指基建规划、计划、可研报告、项目前期手续批文、勘探报告、设计文件及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图纸变更设计、监理报告、会议纪要、招投标文件、合同、现场管理资料、工程预结算、决算及审计文件、报告等与工程管理相关的一切文件、报告及声像材料。

第二章 档案管理

第三条 基建工程资料管理工作由基建处负责,设立专职资料员,并接受学校档案馆的业务指导。资料员负责工程资料的收发、登记、整理、归档移交等工作。

第四条 基建工程资料在竣工验收前一律存放于基建处资料室,各基建工程在资料移交前应填写移交清单目录,资料员按照移交清单逐一核对,确认无误后做好资料台账。

第五条 工程监理、施工和造价资料须在竣工验收后的一个月内整理归档移交学校档案馆。归档要求如下:

(一)工程监理、施工、造价资料的形成和积累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所有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

(二)归档的纸质监理、施工、造价资料应为原件,其内容及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监理、造价等标准的规定。

(三)监理、施工、造价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应与工程实际相符合;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标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四)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其要求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中相关规定;竣工图的绘制与改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制图标准的规定;所有变更内容必须体现在竣工图中(包括图纸会审提出的变更、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内容等)。

(五)所有归档资料均应按照工程资料相关要求编制目录、打好编码、装订成册。

第六条 基建规划、计划、可研报告、勘探报告、会议纪要、招投标文件、合同、项目前期手续批文、现场管理资料等应在竣工验收后15日内整理归档移交学校档案馆;工程预结算、决算及审计文件、报告等应在报告正式文本形成后3日内移交学校档案馆。

第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档案形成并移交学校档案馆入库后,在后期维护、保修及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由相关管理和使用部门负责按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及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基建工程资料应严格按保密规定确定保密范围和涉密等级,对于保密资料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学校涉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交规定数量的、符合新乡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工程档案资料,审核后向新乡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资料。

第十条 基建工程资料的清除与销毁,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工程资料的保管、借阅、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基建处档案规定。对于违反规定,造成资料遗失、毁坏、泄密者,报学校有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三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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