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首页  基建首页  组织机构  工作职责  建设流程  规章制度  党建工作  校园风光  联系我们
基建首页
基建新闻
工程动态
学习园地
信息公告
校园图片
信息公告
您的位置: 基建首页>信息公告>正文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试行)
2022-10-18 17:36   审核人:

为了加强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范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提高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分类

第一条  使用变更。指已经完成设计的基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由使用单位对其建设标准、使用功能等提出变更要求,并经学校同意进行的工程变更:

(一)由于使用功能调整,需进行平面布局变化、土建结构调整等引起的变更;

(二)由于需调整原设计的装修、装饰、设备选用档次和标准等引起的变更。

第二条 设计变更。指由于设计原因需进行的变更:

(一)由于设计原因引发的结构设计优化、构造处理完善、使用功能改进等引起的变更;

(二)由于现场环境、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进行设计调整引起的变更;

(三)政策性变化引起的设计变更。

第三条 施工变更。指施工现场由于下列原因,需进行的工程变更:

(一)由于造价或市场供给等原因,无法采购到原设计中使用的材料、设备等;

(二)施工条件、环境条件发生变化;

(三)施工技术与工艺的调整和变化;

(四)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第四条 现场签证。是基于设计图纸及工程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由基建处与施工单位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基建处职责:

(一)负责基建项目变更的全过程管理。

(二)根据施工实际,提出变更意向。

(三)参与基建项目变更意向的确定。

(四)负责审核本部门权限范围内的变更申请。

(五)负责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变更文件组织施工。

(六)负责处理紧急情况下的变更申请。

(七)负责对项目总投资进行控制。

第六条 使用单位或其他管理部门职责:

(一)根据实际使用需求,提出变更意向。

(二)参与变更意向的论证,提出变更意见。

第七条 监察、审计部门职责:负责监督、审核变更程序是否合法,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变更价格是否合理等。

第八条 参建单位职责: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监理和施工单位应落实基建项目参与单位的主体责任,明确项目负责人,并按规定履行合同义务。

第三章 原则

第九条 工程变更应当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工程质量和各项功能的要求。

第十条 工程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变更不得影响合同的履行。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应符合设计文件批复要求,保持其连续性和完整性,不得降低原设计标准,不得影响工程安全、质量及功能要求。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应在调查、收集完整资料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其合理性、可行性后,提出变更申请,详述变更理由,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方案不得实施,不得办理工程量调整和合同价款调整手续。

第十四条 对同一专业、同一内容、同一地点发生的工程变更,不允许拆分。

第十五条 变更所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加应严格控制,累计不得超出工程合同额的10%。

第十六条 不予办理变更签证的情形:

(一)招标文件及国家规范、政策文件等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二)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三)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的或投标时预见的风险,施工合同中约定内容不得作为变更签证的工程内容;

(四)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工期延误,如:质量问题的返工,施工组织不合理造成的工期延误同时造成工程量增加、本可避免的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所造成损失等;

(五)现场工程变更完成的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完成且无合理原因的;

(六)合同计价中已按系数计算的其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

(七)设计变更、施工技术变更等(通过基建处审批)在施工过程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部分;

(八)变更签证内容未通过质量验收及完工验收的;

(九)不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办理的情形。

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

(一)工程变更、签证涉及工程价款增减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副校长审批,审批同意后,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工程变更、签证涉及工程价款增减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副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审批同意后,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

(三)工程变更、签证涉及工程价款增减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不调整。极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的,提请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

(四)各项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意见书逐级审批后,抄送审计处一份备存,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八条 变更程序:

(一)开工前由基建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施工图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出会议纪录。对于会审中涉及的影响建筑效果、质量和使用功能及造成工程造价增减较大的变更,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署正式的图纸会审记录。

   (二)项目实施前由使用、设计或施工单位提出申请(须写明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增减概算书)。

(三)基建处进行初步审核。呈报前,必须充分研究申请方提出的变更原因、变更方案、变更的必要性和方案的可行性,并与监理、施工、造价、设计等单位充分沟通。

(四)根据第十七条变更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五)审批通过后交设计院完成变更设计。

(六)核定造价变更金额。

(七)出具变更通知单,通知现场执行。

第十九条 所有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有文字记载,写清事实依据并附有现场事前、事中、事后实体影像资料。应急工程变更仍应根据估算金额,按审批权限进行口头请示,经同意后可先实施后补办手续,但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齐手续。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只签证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不得签证具体价格,具体价款的计算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盲目签证或不按程序擅自签证者,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工程价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变更和签证为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妥善安全保管。所有生效的变更文件、签证及用于请示变更和签证的工作呈报、会议纪录、会议纪要和决议(定)均由基建处存档,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校政办字〔2016〕37号)同时废止。

                                 

关闭窗口
 
访问量人数:

CopyRight   ©  2009 新乡学院基建处版权所有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东段 电话:0373-3683037
All Rights Reserved - 豫ICP备09001218 技术支持:新乡学院网络中心 后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