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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2022-10-18 17:34   审核人: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保证学校基本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清单及审批流程图(2022版)的通知》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有关制度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是指以学校为建设主体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教育部及地方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计划的完成,并在工作中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建管理队伍建设。

第四条  基本建设工作全过程接受地方项目主管部门及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校园内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均应按校园建设规划实施,应按国家及省、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履行工程项目的报批手续,并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出现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履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建设施工、竣工验收与交付等管理职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基建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和设计工作;

(二)基建项目招标采购计划和招标采购申请的制定,提供招标采购需要的各类技术资料、采购需求和使用要求;

(三)组织项目的立项论证、采购需求审查、投资预算评估、项目报送前的市场考查和前期论证等准备工作;

(四)基建项目的变更、签证的管理和审核工作;

(五)基建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六)审议和审定基建工作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制度;

(七)学校授权的其他基建管理工作事项。

第七条 校长办公室(法制办)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审核以及补充协议、法律纠纷诉讼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是基本建设经费筹措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筹措基本建设经费、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资金预算、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与核算、审核工程款结算与支付、编制基本建设项目财务决算报表等。

第九条 审计处对基本建设项目的内控制度执行、重要技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负责组织预结算审计等工作。

第十条 国资处(招标办)根据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负责履行与工程相关的招标工作职能,对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固定资产入账审核。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基本建设项目强电、上下水接入点的确认、绿化栽种等方面的工作,并组织专业人员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强电、上下水、绿化等方面的验收、接收管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保卫处负责提出建设项目安全、交通等要求,

协助基建处向消防、交警部门申报和备案,组织专业人员参与基本建设项目消防、人防等系统的竣工验收、接收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信息化管理中心根据使用单位需求审核信息化设计方案,并组织专业人员参与基本建设项目弱电系统的验收、接收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条 档案馆是基本建设档案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完整接收和妥善保管工程资料。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应按下列流程组织实施:

1.项目立项,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决策;

2.办理基建项目建设报批报建手续;

3.对施工图设计及相关的地质勘察、图纸审查等工作进行管理;

4.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审核;

5.开展招标工作;

6.组织办理与项目相关的合同签订事项;

7.办理与基建项目施工相关手续;

8.组织开展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的工程管理;

9.组织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10.组织完成工程资料归档、备案和交付使用;

11.组织结算审计工作;

12.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13.办理已完工项目的转入固定资产手续;

14.组织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15.组织项目回访和后评价工作。

第四章 立项与审批

第十六条 基建处按照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及校园建设规划,拟订学校的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第十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写向上级审批部门申报审批的立项报告及项目建议书(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扩大初步设计文件,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五章  勘察、设计与规划报批管理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或计划获批准后,基建处要积极进行基建工程规划审批等工作,包括完成消防、环保、人防、防雷、自来水、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审批;基建工程项目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应严格按批准内容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十九条  基建处在组织勘察工作时,应提供相关的基础设施现状及周围环境状况等原始资料;设计阶段应满足相应的技术要求,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因设计造成的浪费。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须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审查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六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依据国家、省、市及学校相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造价咨询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与设备采购等类别。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各类基建工程合同。

第二十三条  基建工程合同谈判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二十四条  基建工程合同须经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审核并备案。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合同的执行落实,完成合同规定内容。

第七章 施工与材料、设备采供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施工管理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基建处应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要求及省、市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质量、进度、投资“三控制”原则,加强安全文明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基建处为每个工程建设项目配备校方驻现场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主持图纸会审、现场监管、工作协调、变更手续报批等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协调处理施工现场一切事宜,代表学校对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管控。

第二十七条  所有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材料、设备,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及抽(复)检工作。重要材料、设备须经专项技术检验,满足国家及省、市、行业相关标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在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校内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建工程的质量标准要求,擅自降低工程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签证,应严格按照《新乡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投资与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各环节工程造价,增强投资控制意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十一条 基建项目投资实行预算管理,坚决杜绝无预算项目实施。申报基建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严格审核,并视当年财力合理安排。原则上基建成本不得突破项目投资概算。

第三十二条 基建处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及工程具体情况核算工程造价,按中标价签订合同价款。工程款的支付严格按合同约定条件执行。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支付基建工程资金: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有关规章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建设内容与建设规模,或未经批准超投资概算的;

(三)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付款结算、审核手续不完备的;

(五)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不完整的。

第九章 竣工验收交付及质保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各专业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认真检查核实,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

第三十四条 基建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经监理审批的工程验收申请后,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保修工作的相关要求,报新乡市住建局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基建工程规划、质检(含建筑节能验收)、消防、人防、环保项目验收通过后,基建处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按照相关要求在新乡市城建档案馆进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基建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按照《新乡学院基建项目验收、移交和保修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分别与校长办公室、保卫处、信息化管理中心、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交付使用的交接工作,形成各类交接手续并存档。

第三十七条  基建工程项目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基建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应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章 工程预结算、决算及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八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对基建工程预结算及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资料进行核查。核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公平、合理,核查经第三方(监理或造价管理单位)审查的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书。核查依据为:

(一)国家及地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程造价的管理规定;

(二)图纸、招标文件、合同及合同约定的相关文件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 基建处负责督促造价、监理、施工单位于竣工后及时提供完整、真实、准确的结算资料,确保结算按时完成并真实反映工程的造价。

第四十条  经基建处核查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按学校有关制度规定办理结算审计。审计处应严格按照财政、建设等部门相关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四十一条 施工合同对结算审计核减比例与审计费用支付有具体约定的,基建处须严格执行:以报审金额为基础,审减率在5%(含)以内的审计项目,审计费用由校方支付;审减率超过5%(不含)的审计项目,审计费由承包人全额支付。

第四十二条 对完成结算审计的项目,财务处应依据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计算整个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全部建设费用。

第四十三条 已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项目,应及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做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已使用在建工程转固工作的通知》财建【2019】1号文件相关要求,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工程,可先行按照工程估计价值进行固定资产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第十一章  信息与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基建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住建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的要求及工程项目备案要求,整理、汇总后移交学校档案馆和新乡市城建档案馆归档。

第四十五条 基建处保存的档案是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

第四十六条 基建工作过程与结果要公开、透明,招标信息应及时在网上进行公示,并做好各类工程信息的收集、整理、保存、反馈等环节

第四十七条 基建处负责对工程项目所用建筑材料、设备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并建立价格信息库和供应商资料库。信息库和资料库内容应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充实。

第十二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八条 建立基建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基建项目的实施、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就项目设计、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以及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一)根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等参与各单位的建设成果及服务情况,进行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次评价;

(二)奖罚规定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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