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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竣工移交与维修办法
2012-12-24 22:32   审核人:

一、当工程按合同要求全部完成后,监理单位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二、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一个月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七天内给予认可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施工单位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提请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检查认可。

三、整改内容验收合格后,向后勤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工程交付建设单位使用。

四、竣工资料交审计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五、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按合同约定时间由施工单位进行保修,基建处负责督促、落实和协调。

附:工程质量保修期的一般规定(属工程本身,不包括使用损坏)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五年;

3、装修工程为五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不少于1年(低值易耗品不在此范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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