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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工作管理制度
2012-12-24 22:31   审核人: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新乡学院招投标管理制度》,维护学院的合法利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主管院长主导、基建处处长负责,基建处综合计划管理科组织实施。

第二条 招标工作应在市政府大项办、院纪委、监察处、工会、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条 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及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范围:

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2、地下管网、室外道路、管线施工。

3、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服务。

4、“认质认价认证”材料采购。

第五条 招标文件由基建综合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编制,经处长同意批准后,报院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查。

第六条 需要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应提出明确的资格预审条件并报院领导研究决定。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并向处长、院领导提出书面报告,最后确定投标人。

第七条 标底编制单位由院领导研究决定。标底编制单位及学院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学院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单数人员组成,市政府大项办专家库成员占2/3,学校成员占1/3。

第九条 开标、评标:严格执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开标会议程序,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向学院招标领导小组推荐出合格中标候选人。

第十条 招标工作遵循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中有关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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