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河南省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新乡学院招投标管理制度》,维护学院的合法利益,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所有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由主管院长主导、基建处处长负责,基建处综合计划管理科组织实施。
第二条 招标工作应在市政府大项办、院纪委、监察处、工会、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条 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及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范围:
1、建筑安装工程施工。
2、地下管网、室外道路、管线施工。
3、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服务。
4、“认质认价认证”材料采购。
第五条 招标文件由基建综合计划管理科负责组织编制,经处长同意批准后,报院领导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查。
第六条 需要进行投标资格预审的,应提出明确的资格预审条件并报院领导研究决定。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考察,并向处长、院领导提出书面报告,最后确定投标人。
第七条 标底编制单位由院领导研究决定。标底编制单位及学院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保密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评标委员会由学院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由单数人员组成,市政府大项办专家库成员占2/3,学校成员占1/3。
第九条 开标、评标:严格执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开标会议程序,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向学院招标领导小组推荐出合格中标候选人。
第十条 招标工作遵循国家相应法律、法规中有关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