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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认质认价制度
2012-12-24 22:28   审核人:

材料认质认价制度

一、对建筑工程中所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和尽管使用数量较少,但用于关键部位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及招标能列为暂定价的材料,要经过基建处审批后,方可使用。

二、根据工程进度,要至少提前两周选送样品,同时报送与该样品相符的,并有权威部门出具的质检报告、合格证等相关材料。

三、基建处对样品及质检报告审批后,根据情况组织施工企业、监理公司、建设单位等相关部门的有关技术人员结合市场情况、工程要求、设计理念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后,出具认质通知书。

四、对需要认质认价的建筑材料,企业要至少提前四周以书面的形式提交基建处,由基建处安排时间、组织学院有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市场调查和走访用户或举行认质认价会确定,并报请处长批准后,由基建处下发材料认质认价通知。

五、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严格按通知要求进行材料购进,甲方现场管理人员、材料员和监理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材料验收制度及时验收,并在材料验收单上签字。

六、在验收过程中对产品上有明显标识的材料,要重点注意材料的产地、规格和质量等级等内容,对产品上没有明显标识的建筑材料如:多孔砖、砌块等,除按上述要求外,要有产品出厂证明、合格证等能说明其来源的相关资料。

七、材料进场后,严格执行材料验收制度。“材料进场验收单”内容要齐全、完整,不得先使用,后补签,否则,按产品不合格对待,并限期清除出场。

八、对违反“材料认质认价认证制度”之规定而擅自购买并使用的,均以产品不合格论处,无条件清除出场并罚款。

九、特殊情况,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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