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规章制度汇编
基建处
2021年12月
目 录
基建处工作职责
综合科工作职责
施工科工作职责
技术科工作职责
基建处党支部书记岗位职责
基建处处长岗位职责
基建处副处长岗位职责
综合科科长岗位职责
施工科科长岗位职责
技术科科长岗位职责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新乡学院EPC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基建处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议事细则
基建处用印管理实施细则
基建处公告信息发布实施细则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经费支付实施细则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监理管理实施细则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安全文明管理实施细则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实施细则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及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车辆校内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新乡学院基建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基建处工作职责
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主管校长的领导下,负责落实学校规划的基本建设任务的实施与管理(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法规政策,坚持质量第一、科学管理的原则,提高投资效益。
二、根据学校的可持续性发展,制定学院近、中、远期总体规划和基建处工作计划。
三、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认真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年度投资计划。
四、根据省、市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和计划,按照规定积极办理工程开工前的各项手续,并努力争取降低各项费用标准。
五、积极做好各项工程开工前的“四通一平”等准备工作。
六、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制度,配合学校招标办做好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工作。
七、认真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工程工期及投资规模的控制与监督。
八、全面加强质量意识,严把工程质量关。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工期、节约投资。
九、负责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建筑设备的考察和进场验收,严把质量关,杜绝伪劣材料和设备进场。
十、负责工程技术变更文件的制定和汇总,配合校审计部门完成有关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工作。
十一、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审批工程款。
十二、负责做好基建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及保管、移交等工作。
十三、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建筑物移交后保修期内的维修联系和协调工作。
十四、负责做好基建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行政管理工作。
十五、认真做好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科工作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日常工作。负责各类信息的上传下达,做好公文的收发、登记、传递、交办、督办、建档和存查等工作。
二、草拟本单位工作计划、总结、重要文件、简报等文字材料,审核把关各科室以本单位名义、办公室名义上报、下发的文字材料;及时了解和研究先进管理工作经验,做好情况通报、信息交流工作,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负责本单位领导班子决定事项的安排、督查与落实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与监督执行工作,加强本单位规范化建设。
五、分解各科室考核任务,落实考核责任,组织迎接上级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
六、负责组织好信息上报与对外宣传工作。
七、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学习和各种会议,准备学习资料,做好会议记录和考勤。
八、负责本单位日常值班、考勤统计、卫生清洁、来信来访接待、印鉴使用、报刊分送、档案整理和办公用品购置、车辆管理等工作。
九、配合领导做好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综合治理、目标考核、档案升级和文明创建等工作。
十、负责本单位后勤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施工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工程勘察、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等工作。
二、负责消防、人防、环保节能等工程专项审查及报批工作。
三、负责工程量清单编制工作。
四、负责工程项目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分包工程、设备、材料的招标、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工程开工许可证办理工作。
六、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监督、协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做好工程施工及管理工作。
七、负责工程项目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竣工备案、项目移交等工作。
八、负责保修期内工程维修工作。
九、负责职责内工程资料整理、归档及报送工作。
十、负责编制职责内工程的月进度付款计划等工作。
十一、配合其他科室工作,完成处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技术科工作职责
一、负责编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在经学校研究批准下达年度计划后,作出各施工项目的工作计划。
二、协助做好施工图纸审查工作。
三、负责组织施工图纸会审,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现场协调会。
四、负责组织联系设计、勘察单位,解决施工阶段的技术问题。
五、负责组织检查督促各项目工程的实施情况,检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处理,遇有较大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汇报。
六、负责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核定单、工程款拨付的初审工作。
七、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工程月报及工程技术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八、负责配合做好勘察、设计、施工、设备等招标工作的技术参数的提供;配合其他部门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九、协调处理部门内各工作岗位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全体人员的作积极性,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十、负责技术资料的征订及管理工作。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基建处党支部书记岗位职责
1、负责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2、负责基建处的政治思想工作,健全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维护学校的安全团结,深入教职工群众,及时反馈教职工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负责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党支部委员会议和党员大会,研究决定评优评先、职称评审、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以及开支1万元以上的工程款拨付等“三重一大”重大事项。
5、负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努力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6、负责抓好意识形态工作,为学校基建事业发展提供思想和舆论保障。
7、负责加强党建知识教育,培养和吸收优秀分子入党。
8、负责做好党内各类先进的评选和表彰工作。
9、负责制定和落实检查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10、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
基建处处长岗位职责
一、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基建处全面工作。
二、组织好本单位全体人员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条例,按照学校的有关制度,进行全面管理。
四、负责编制、上报和组织实施学校的基本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
五、负责组织论证学校的各项基建项目,为学校决策基建方面的重大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六、负责基建项目的图纸设计和重大变更审核报批工作。
七、负责基建工程款的拨付审批工作。
八、组织对竣工工程的验收移交工作。
九、负责对基建处各项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十、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基建处副处长岗位职责
一、协助处长做好基建处的管理工作。分管综合计划材料和工程预算、施工管理。
二、协助处长做好基建规划、编制年度工程计划和学期工作计划。
三、负责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审批工作。
四、负责基建处相关业务、技术管理和处理工程技术方面的工作。
五、负责组织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检查、造价控制、工期进度等工作。
六、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善后及保修期内的维修协调工作。
七、负责指导、督促收集各项工程资料的立卷存档工作。
八、协助处长组织好全处的政治与业务学习。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综合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在处长、副处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综合科的工作。
二、在处党政领导指导下负责制定基建处的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总结,督导本科室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党办、校办下发文件的收发登记、管理,及时将文件送达处领导阅示,并根据处领导意见处理。
四、严格做好印章管理。
五、负责分类管理各项工程合同、收集工程资料立卷存档的工作。
六、根据学校党政工作要点,协助处领导对基建事务性工作的落实、跟踪、督办工作。
七、负责对外宣传、校外相关部门的联系,负责各级公函来往的及时处理,接待前来洽商学习交流和公务访问的人员。
八、协助处领导做好实体人员考核、考勤、晋级、晋职、退休等组织、人事管理工作。
九、组织好基建处全体人员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思想教育工作。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施工科科长岗位职责
一、在处长、副处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工程管理科的工作。
二、负责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四通一平”等准备工作。
三、在副处长的指导和督促下,制定并落实各项工程的质量、安全、造价和进度等工作。
四、负责对施工管理人员现场技术层面的指导工作。
五、在副处长的指导和监督下,执行对工程项目所作出的有关决定。
六、协助处长、副处长落实学校校园规划,做好图纸设计、答疑、会审、变更、技术文件处理等工作。
七、协助主管副处长做好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检查施工方在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
八、协助副处长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作好质保期内的维修协调工作。
九、加强廉政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十、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术科科长岗位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建筑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在主管副处长领导下完成工程技术方面的工作。
一、负责全处的工程技术管理工作。
二、参与组织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核、规划报批及实施过程中的规模控制。
三、负责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图纸审查的委托工作及工程开工前与设计院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四、负责协调基建工程项目的概、预算及决算审核工作和工程图纸变更签证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组织项目的质量、工期、安全与不定期的检查工作。组织全处技术业务学习与交流。
九、依据立项文件、计划文件办理项目报建、规划审批至开工的一系列对外申报请示工作。
七、负责建筑工程技术性文件的审核工作,设计、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做好设计、勘察、施工、监理招投标实施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八、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及时落实上级部门的批复,做好有关项目的前期工作。
九、负责与基建财务有关的各类报表及说明的编制与上报,负责基建计划和调整计划的编制、上报及落实,负责统计数据的编制、上报。
十、负责办理施工许可证。
十一、参与主要材料、大型设备的采购或指导工作。
十二、负责各工程项目从前期到竣工所有档案资料的整理、汇总及归档。
十三、参与基建项目的分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
十四、加强廉政建设,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十五、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基建工程的组织和管理,实现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的有效监控,提高基建管理的整体水平,维护学校的利益,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工程,是指以学校为建设主体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工程项目。
第三条 基建工程全过程、全范围、全口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不得损害学校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基建处是学校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履行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报批、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建设施工、竣工验收与交付等管理职责。
第五条 基建处围绕各个工程的管理目标,按照专业配备校方驻工地现场管理人员,实行团队管理。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基建工程的管理工作应按下列流程组织实施:
1.项目立项,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
2.办理基建项目建设报批报建手续。
3.组织开展图纸设计工作。
4.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开展招标工作。
5.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
6.办理与基建项目施工相关手续的报批。
7.组织基建项目的施工。
8.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办理项目与资料移交手续。
9.组织完成工程备案和交付使用。
10.配合审计处完成结算资料的报送和审核工作。
11.配合财务处编制财务决算,提供办理竣工决算资料。
12.负责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13.完成项目回访和后评价工作。
第四章 立项与审批
第七条 新建工程立项原则上以新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方案为依据。
第八条 新建工程立项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向主管部门申报立项与审批。取得主管部门立项批文后,由基建处负责向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报批手续。
第五章 招标
第九条 基建处依据国家、河南省、新乡市及学校相关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造价咨询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工作。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
(一)基建处委托专业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项目预算书,并配合审计处形成招标控制价。
(二)EPC模式项目,招标总承包单位时可暂无工程量清单。待正式进场后,过程造价咨询单位须对总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定额、费率等套用须规范、合理;工程量清单要与施工图纸相符,避免漏项、工程量偏差较大以及子目不准确、不合理等情况;材料品牌型号、技术参数、价格等须完整、准确;对施工过程中不能确定的内容要进行详细说明,避免产生歧义。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编制、发布,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公室)代表学校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基建处根据学校规定提供相关招标资料,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公室)做好招标工作。
第六章 勘察与设计
第十二条 勘察与设计工作应加强工程前期论证,保证必要的设计周期,确保勘察与设计成果的质量。勘察与设计成果应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相关规范及强制性标准。
第十三条 基建处根据立项批复文件,以及用户单位具体需求,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按规范程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勘察与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 勘察与设计工作应按照前期调研、现场踏勘、勘察设计、方案设计、概算编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讲解、成果确认等步骤依次推进。
第十五条 基建处根据项目规模组织使用单位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成果应经用户单位及校内相关职能部门书面签章确认,重大项目阶段设计成果须报校长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七章 合同签订与施工报建
第十六条 基建工程各类合同内容须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要求确定。对外签订的合同均需经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审核并备案。基建处在合同签订后,在规定时间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报送相关材料完成合同备案工作,并负责协调、督促中标单位按规定尽快办理安全监督、质量监督、施工许可证等施工手续,手续完备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施工管理
第十七条 施工管理是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基建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落实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文明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基建处为每个工程建设项目配备校方驻现场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主持图纸会审、现场监管、工作协调、变更手续报批等工作,按照《新乡学院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协调处理施工现场一切事宜,代表学校对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管控。
第十九条 质量控制:
(一)基建处负责督促、检查监理单位工作质量,监督工程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的现场施工、工程资料整理、材料质量把关等工作。
(二)监理单位负责监督管理施工现场质量,督促施工单位全面实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须严格按照工程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政府相关强制性要求,对于施工过程验收质量未达合同约定标准以及有关国家、省、市标准的,一律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限期整改必须达到质量要求,延误工期的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处理。
(三)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规范、施工程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进度控制:
(一)基建处通过工程例会和现场检查掌握工程进度情况,按照学校要求及施工合同对工程进度和计划进行总体控制,确保施工工期满足合同要求。对不满足合同进度要求的单位,要求监理单位及时采取相应的手段和措施,组织施工单位进行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优化并限期整改到位,对延误工期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二)监理单位负责监督管理施工现场进度,在满足项目总工期、总进度计划要求的条件下,审核不同工种的施工进度计划与衔接性,并在执行过程中加以控制,保证工程总工期目标的实现,确保项目按期竣工。
第二十一条 投资控制:
(一)基建处按照学校要求和合同规定,对项目总投资进行严格控制,对各项费用严格把关,对工程变更严格控制,并及时对造价进行动态管理。
(二)监理和过程造价单位须按合同约定配备专业人员,在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向基建处报审过程造价规划实施细则。造价单位要根据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及时进行造价调整工作,及时收集市场行情资料,通过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科学的工作方法,将工程造价控制在学校投资计划确定的目标范围内,杜绝不合理不合规的工程造价发生。
第二十二条 安全文明管理:
(一)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须科学组织,文明施工,落实绿色环保规定,确保安全文明生产。
(二)监理单位须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文明制度与措施。对施工现场采取防护措施并做出明确标识,确保作业员工、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督促施工车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保证校园道路基础设施完整无损坏;控制噪音、扬尘污染,保持工地周边环境清洁并做到工完场清。
第九章 工程变更与签证
第二十三条 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签证变更,签证变更累计增减造价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EPC项目原则上不再出具设计变更。
第二十四条 签证变更的审批权限、会签人员、格式、发放范围、资料保存按《新乡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竣工验收交付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基建处提交完整、准确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竣工资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基建处组织相关单位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基建处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表所需的相关资料及各类备案手续,未办理完成的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二十七条 通过竣工验收并办理完成相关手续的项目,分别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信息化中心、后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办理交付使用的交接工作,形成各类交接手续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 基建处负责组织项目交付后质保期内的质量维保服务工作以及质保验收工作。
第十一章 结算审计与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九条 结算与送审:
(一)工程竣工后,工程结算资料由施工单位整理齐全后送监理单位和过程造价单位,经监理单位和过程造价单位审查后报基建处,基建处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审计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过程造价单位需在两个月内整理完成竣工结算资料。
(二)竣工结算资料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编制,施工合同对结算审计核减比例与审计费用支付有具体约定的,基建处须严格执行约定:以报审金额为基础,审减率在5%(含)以内的审计项目,审计费用由校方支付;审减率超过5%(不含)的审计项目,审计费由承包人全额支付。
第三十条 工程款支付:
(一)基建处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付款,不得违规预付工程款。工程款付款节点和比例须在招标文件与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收款方按学校付款要求开具发票并办理好相应支付手续,经基建处主要领导确认,按照《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经费支付实施细则》和学校经费审批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项目规划设计与建设实施坚持实用性、经济性与安全性,充分体现绿色节能理念,注重新材料、新工艺应用,严格控制施工周期,确保节地、节能、节材和环保达标。
第三十二条 探索建立基建项目后评价制度,对基建项目的实施、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就项目设计、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管理规范以及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一)根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过程造价等参与各单位的建设成果及服务情况,进行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层次评价;
(二)获得优秀的单位学校在项目的评奖、科研成果申报等方面提供大力支持。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学院EPC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EPC建设工程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受学校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竣工验收、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模式,是一种以向业主交付最终产品服务为目的,对整个工程项目实行整体构思,全面安排,协调运行的前后衔接承包体系。
第二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不接受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参与学校建设工程投标。
第三条 基建处应当在发包前完成投资计划审批、规划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和项目备案等基本手续。
第二章 工程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签订合同进场后,应在1~2个月内完成施工图设计,由基建处组织召开设计审查会,审核通过后报送相应审图机构,完成并出具审图合格证。工程施工期间原则上不再出具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变更。
第五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建立BIM模型体系,并应用在设计、施工、管理、竣工等各个阶段。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消防、人防、绿化、防雷、环保、降水等审批手续;要主动对接新乡市住建局、城管局等政府部门,办理相关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缴纳农民工保证金和新型墙改材料押金等。
第七条 基建处协调后勤管理处、信息化中心、保卫处等学校部门,完成项目实施前“四通一平”(项目所在地通水、通电、通路、通讯、平整场地)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管控措施
第八条 坚持工程例会、巡检及周、月报等相关制度,校方驻现场管理人员须严格监督各项目管理机构正常运行。
第九条 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有针对性的制订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质量管理办法,严格把关审核;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需监控整个施工过程,充分发挥其旁站监督等作用,按照管理办法进行质量管理;根据施工部位的重要性和技术难度,落实施工技术方案审批制度,保证施工技术方案的科学合理,并在实施过程中落实监督、跟踪检查。
第十条 严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造价单位要重点负责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审核,签证变更造价增减的审核;重要大宗材料的基期价格变化;工程节点付款严格按照合同中相关约定执行;定期出具过程造价审核报告等。
第十一条 基建处在检查监督和关键点上要严格把关。重点控制技术难度大、工序交接、隐蔽工程的质量,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要跟进把控关键工序的质量检验。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是对EPC建设项目的最终考核,基建处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组织预验收和验收。
第四章 主要风险
第十三条 设计图纸及行业规范应用的标准和深度。
第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编制的合理性及造价单位审核的深度。
第十五条 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第十六条 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第十七条 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第十八条 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材料、签证变更、文件归档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新乡学院基建处规章制度汇编》相关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
管理办法
校政办字〔2016〕37号
为了加强基建工程施工管理,规范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提高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特制定本办法。
一、变更、签证的原则
(一)工程变更、签证必须从实际出发,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变更、签证的科学性、严肃性和程序性,杜绝随意签证。
(二)在施工中由于现场条件、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或学校、使用部门提出的优化功能等要求的变更,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
(三)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以优化设计、完善功能、增补图纸遗漏为前提,不得随意变更设计。
(四)不经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学校原则上不接受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申请。
二、变更、签证的程序
(一)开工前由基建处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施工图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并做出会议纪录。对于会审中涉及的影响建筑效果、质量和使用功能及造成工程造价增减较大的变更,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署正式的图纸会审记录。
(二)在施工中由学校使用部门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变更,分别按以下程序处理:
1.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且对工程整体影响很小的变更,由基建处组织施工、监理单位讨论后,报学校批复,出具变更文件,经基建处、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实施。
2.对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较大或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大的变更,由基建处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必要时,邀请行业内知名专家参加)及职能单位进行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报学校批复后,由基建处联系设计单位办理变更文件或变更图纸,再行实施。
三、变更、签证的审批
(一)工程变更、签证涉及工程价款增减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副校长审批,审批同意后,基建处实施。
(二)工程变更、签证涉及工程价款增减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副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审批同意后后,基建处实施。
(三)工程变更、签证涉及工程价款增减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不调整。极特殊情况下需要调整的,提请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
(四)各项工程变更、签证审批意见书逐级审批后,抄送审计处一份备存,作为结算依据。
四、变更、签证的管理
(一)工程变更、签证一律填写《工程变更签证单》,分专业,按时间顺序统一编号管理。
(二)工程变更、签证要写清原因及相关内容,需要附图说明的要有附图,无变更原因的工程变更签证一律拒绝签批。
(三)涉及造价增减的变更签证,基建处和施工单位应事先做出增减概算,供领导决策,无增减概算的意见书不审议。
(四)工程变更、签证须经基建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涉及图纸变更的必须有设计单位签字或盖章。各方签字应注明签字日期,全部签字应在五日内完成,有空缺方未签字的变更签证为无效签证。
(五)各类工程变更、签证应在变更施工前签证,不得后补。《工程变更签证单》签署后,由基建处下发给监理、施工单位实施,并交资料室备存。
(六)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只签证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不得签证具体价格,具体价款的计算按合同约定执行。
(七)因工作不负责任盲目签证或不按程序擅自签证者,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价款,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五、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校政办字〔2011〕12号)同时废止。
2016年7月15日
基建处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议事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基建处领导班子的决策能力,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基建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基建处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是议事决策机制,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基建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议事坚持以下原则:
(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
(二)团结协作、顾全大局;
(三)民主集中;
(四)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
(二)执行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举措;
(三)党支部的工作计划安排;
(四)年度评优评先、党员发展、意识形态、统战工作、廉政建设等事项。
(五)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事项;
(六)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宜。
第五条 处长办公会会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上级部门及学校职能部门决策部署;
(二)基建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基建处工作措施和计划安排;
(四)工程变更签证、工程款支付、材料选样等工程建设管理事项;
(五)其他需要讨论研究的事宜。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基建处分管领导提出,综合科收集、汇总,报书记、处长确定。
第七条 提交的议题必须事先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在形成比较成熟的方案、意见或建议后提交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对所提问题解决办法的方案、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外,每次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议题及相关书面材料,需提前1天送交出席会议人员。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一般不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非特殊情况一般不临时动议某个议题,确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时,应征得会议主持人的同意。
第十条 确定上会研究的议题,如分管领导不在,原则上不予研究。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一次,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三条 处长办公会由处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的与会人员包括处领导、各科科长、副科长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超过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方可举行。应出席人员因事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的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整理等相关会务工作由综合科负责。
第五章 会议决议
第十七条 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议事程序如下:讨论时,由提出议题的人员首先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看法,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视讨论情况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 决议须经应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才能有效。对议题意见可进行口头表决,对经过充分讨论仍有分歧的问题,应暂缓作出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的决议经书记签发,处长办公会经处长签发后,综合科以会议纪要形式送达处领导及相关科室。
第六章 落实督办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一级组织反映,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由分管领导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明确由牵头科室负责,其他有关科室参与执行的,参与执行的科室应积极配合牵头科室工作,牵头科室应及时将执行情况报告分管领导。
第二十二条 执行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决议时,如遇特殊情况而无法执行,一般应提交会议复议。在会议未作出新的决定前,任何人不得违背会议决定行事。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时,可由书记、处长征求有关基建处分管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特殊情况下,直接由书记、处长决策,并在下次党政联席会或处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保密纪律,不得向会外人员谈论或泄露细节和未作出决定的事项,违者追究纪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讨论的问题,凡涉及与会人自身或夫妻关系、直属亲缘关系、近姻亲关系人的利益时,与会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会议文档应由综合科按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基建处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议题
2.基建处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会议纪要
基建处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议题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
主持人:
出席人员:
序号 |
议题 |
汇报 |
列席人员 |
1 |
|
|
|
2 |
|
|
|
3 |
|
|
|
4 |
|
|
|
5 |
|
|
|
6 |
|
|
|
7 |
|
|
|
8 |
|
|
|
9 |
|
|
|
10 |
|
|
|
基建处党政联席会/处长办公会
会议纪要
【2022】第 期
基建处行政办公室 年 月 日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主 持:
出 席:
列 席:
请 假:
记 录:
主要内容:
基建处公告信息发布实施细则
为规范信息发布管理,使公告信息发布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基建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中的公告信息指由基建处各科室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起草并拟发布在校园网主页、基建处主页及QQ、微信、短信上的新闻、公告、通知等文书。
第二条 综合科负责所有公告信息的发布工作,不得在校园网主页、基建处主页上发布涉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或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第三条 公告信息格式
(一)标题字数不超过25字;
(二)正文小四宋体,单倍行距,首行缩进2字符;
(三)结构层次从高到低为“一”、“(一)”、“1”、“(1)”等;
(四)除项目名称等特殊表述外,数字写法一般采用阿拉伯数字。
第四条 在基建处主页上发布的信息,需经分管副处长审定、签字后由综合科发布。
第五条 在校园网主页或其他信息系统发布的信息,经分管副处长审核、签字后,报书记、处长审定,由综合科按照学校宣传部相关信息发布程序进行发布。
第六条 在QQ、微信等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应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发布有关规定,不得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政策相抵触的言论;不得讨论涉密工作和敏感话题,不得发布未经公开报道、未经证实的消息;不得传播低俗内容,不得发布骚扰、广告信息等。
第七条 主要负责人及QQ、微信群管理员应履行对QQ、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的监督责任,对发布不当言论者应及时提醒并敦促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报由学校相关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八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新乡学院基建处网页信息发布审批表
新乡学院基建处网页信息发布审批表
年 月 日
网页内容 |
文字(图片)制作人(签字) |
科室负责人 (签字) |
主管副处长 (签字) |
书记、处长 (签字) |
|
|
|
|
|
备注 :1.交此审批表时,请附带发布内容的纸质文档一份。
2.纸质文档须经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发布。
3.此表领导签字审批后,留档保存。
新乡学院基建处网页信息发布审批表
年 月 日
网页内容 |
文字(图片)制作人(签字) |
科室负责人 (签字) |
主管副处长 (签字) |
书记、处长 (签字) |
|
|
|
|
|
备注 :1.交此审批表时,请附带发布内容的纸质文档一份。
2.纸质文档须经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发布。
3.此表领导签字审批后,留档保存。
基建处用印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基建处印章管理,避免因印章管理不当出现的各类问题,制订此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涉及印章包括基建处行政章、基建处党支部章、**工程指挥部专用章、基建处主要负责人签字章等。
第二条 基建处印章由综合科负责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管,不能随便委托他人代管代用。
第三条 基建处印章实行登记审核制,由用印各科填写《基建处用章登记表》,分管处长及书记、处长审核签名,经综合科确认后方可加盖。
第四条 严禁在空白信函、单据或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第五条 印章须妥善保管,及时清洗,不得借用或携带到单位以外使用,特殊情况由书记或处长签字批准后方可由印章管理人员携带外出,若发现遗失,必须及时上报。
第六条 对印章使用或保管不规范者,视情节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资料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程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维护建设工程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便于档案的管理与利用,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建工程资料主要指基建规划、计划、可研报告、勘探报告、设计文件及图纸、图纸会审纪要、图纸变更设计、监理报告、会议纪要、招投标文件、各类合同、项目前期手续批文、现场管理资料、工程决算及审计文件、报告,统计及财务报表、图书以及与工程管理相关的一切文件、报告及声像材料等。
第三条 基建工程资料管理工作由综合科负责,设立专门资料员。资料员负责工程资料的收发、登记、传送、借阅、整理、归档移交。
第四条 基建工程资料一律存放于基建处资料室,基建处各科室应及时向资料员移交工程资料。各科室在资料移交前应填写移交清单目录,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做好资料移交手续。资料员按照移交清单逐一核对,确认无误后做好资料台账。
第五条 工程监理、施工和过程造价资料须在竣工验收后的一个月内整理归档移交资料室。归档要求如下:
(一)工程监理、施工、过程造价资料的形成和积累应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所有资料应随工程建设进度同步形成,不得事后补编。
(二)归档的纸质监理、施工、过程造价资料应为原件,其内容及深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监理、造价等标准的规定。
(三)监理、施工、过程造价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应与工程实际相符合;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标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四)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其要求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中相关规定;竣工图的绘制与改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制图标准的规定;所有变更内容必须体现在竣工图中(包括图纸会审提出的变更、设计变更、施工单位提出的技术核定单内容等等)。
(五)所有归档资料均应按照工程资料相关要求编制目录、打好编码、装订成册。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工程资料可办理借阅(借出)手续。具体如下:
(一)部门内借阅资料,借阅者可直接到资料室办理借阅手续;
(二)部门外借阅资料,由基建部门对应科室负责办理,办理者负责归还资料;
(三)工程资料原件的借出,需经分管处长同意,孤本工程资料原则上不予外借,确需借出的需经处长同意;
(四)工程资料的借阅应按规定时间归还、归还时,资料员要严格检查完整性。若卷内有污染、损毁等情况,资料员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七条 基建工程资料的发放范围需经处长签批后确定。临时性资料发放范围由分管处长确定,视实际情况收回。
第八条 基建工程资料应严格按保密规定确定保密范围和涉密等级,对于保密资料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按学校涉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基建工程资料应按照学校规定保管期限进行保管,定期清理核对并按学校档案馆的相关规定进行移交存档。
第十条 基建工程资料向学校及市档案馆移交工程资料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双方签字交接。
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资料的清除与销毁。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和基建处党政联席会意见,报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 相关人员在工程资料的保管、借阅、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学校和基建处档案规定。对于违反规定,造成资料遗失、毁坏、泄密者,报学校有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经费支付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建工程项目经费支付的管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经费一律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审批范围使用。经费管理以预算不超概算,决算不超预算为基本原则。
第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经费包括基建工程前期费用、基建工程进度款、基建工程结算费、监理费、造价咨询费等。
第四条 基建工程前期费用、第三方服务费用的支付:
基建工程前期费用,包括工程项目的报建、勘探、设计、可研、评估评审等所发生的费用,按照省、市、行业有关文件规定缴费标准执行,按如下程序办理:
持相关工程项目付款依据和合同票据,技术科科长、分管副处长、处长签字后,综合科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履行付款手续。
第五条 基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一)基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办理。
(二)施工单位提供施工进度资料、支付申请,经造价单位、监理单位审核,施工科和技术科配合审计处核定完成工程量并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施工科和技术科科长、分管副处长、处长签字后,综合科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履行付款手续。
(三)支撑材料:工程款支付申请(附件一)、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监理】(附件二)、工程款支付报审表【过程造价】(附件三)、工程款支付证书(附件四)、合同复印件等,竣工付款阶段须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第六条 基建工程结算完成付款的支付:
(一)施工单位提供审计报告资料、支付申请,施工科科长、分管副处长、处长签字后,综合科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履行付款手续。
(二)支撑材料:工程款支付申请(附件一)、审计报告复印件、合同复印件。
第七条 质保金付款
(一)施工单位提供质保验收报告、支付申请,施工科科长、分管副处长、处长签字后,综合科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履行付款手续。
(二)支撑材料:工程款支付申请(附件一)、质保验收报告、合同复印件、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第八条 基建工程经费支付中遇到的特殊情况,由基建处党政联席会或处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后报学校决定。
第九条 以上工程项目所有费用的支付须经综合科登记并建立经费支付台账。
第十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附件一)
项目名称 |
|
合同编号 |
|
合同价 |
|
已付 |
|
本期应付 |
|
待付 |
|
质保金 |
|
|
|
申请人 |
|
联系电话 |
|
申请付款理由 (合同付款节 点、其他需说明 事项) |
施工项目经理部(章): 项目经理(签字、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 |
年 月 日 |
申请单位: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监理)(附件二)
工程名称:
致: (项目监理机构)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我方已完成工作,建设单位应支付该项工程款共计 (大写) (小写: ) ,现将有关资料报上,请予以审核。 附件:工程款支付证明材料 施工项目经理部(章): 项目经理(签字、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
项目监理机构签 收人姓名及时间 |
|
施工项目部签收人姓名及时间 |
|
审查意见: 附件:□ 审查记录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
注: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收到施工单位进度付款报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建设单位。 2、本表一式三份,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
工程款支付报审表(造价)(附件三)
工程名称:
致: (过程造价机构)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我方已完成工作,建设单位应支付该项工程款共计 (大写) (小写: ) ,现将有关资料报上,请予以审核。 附件:工程款支付证明材料 施工项目经理部(章): 项目经理(签字、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
过程造价机构签 收人姓名及时间 |
|
施工项目部签收人姓名及时间 |
|
审查意见: 附件:□ 审查记录 造价员(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意见: 过程造价机构(章): 项目经理(签字、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
注:1、过程造价机构应在收到施工单位进度付款报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建设单位。 2、本表一式三份,建设单位、过程造价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
工程款支付证书(附件四)
工程名称: 编号:
施工单位签收 人姓名及时间 |
|
建设单位签收 人姓名及时间 |
|
致: (施工单位) 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经审核,扣除有关款项后,同意支付工程款共计: (大写: ,小写: ) 其中: 1、施工单位申报款为: 2、经审核施工单位应得款为: 3、本期应扣款为: 4、本期应付款为: 项目监理机构(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过程造价机构(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执业印章):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四份,项目监理机构、过程造价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基建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合同草拟
第二条 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合同的起草和组织审核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备案。基建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检测、咨询等种类。其中综合科负责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中合同的起草和组织审核工作。
第三条 基建工程合同的订立实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凡是主管或分管部门已有统一示范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示范合同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部分主管或分管部门没有统一示范文本(或标准合同文本)的,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定立合同。
第四条 基建合同的内容,要求清晰表明项目名称、承包范围、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合同金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变更、支付与结算、争议与违约等内容。
第五条 需招标的项目,基建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内容保持一致。不需招标的项目,基建合同内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以及学校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合同审核
第六条 基建合同的审核:
(一)由综合科组织与承包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技术科、施工科配合。谈判结果经基建处党政联席会或处长办公会确定,合同中涉及重要专项条款需报主管基建校领导确认。
(二)合同文本形成后,报送校长办公室(法制办)审核备案,审核完成后,由合同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四章 合同履行
第七条 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
第八条 综合科负责可研编制合同的执行,工程技术科负责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合同的执行,工程管理科负责施工、监理、检测等合同的执行。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科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加强对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及时管理,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领导。
第五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出发,基建处配合校长办公室(法制办)组织与对方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根据相关规定报原备案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十四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基建处配合校长办公室(法制办)组织做好协商工作。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应报校长办公室(法制办),通过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基建处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情况的跟踪或管理。
第十八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定书或判决书的,经协商无效者,由学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合同签订后,基建处负责将合同发放给施工、监理、设计、勘察、检测、造价咨询等相关单位,同时将合同原件及时存档。基建合同原则上不对外借阅,确需要借阅或复印使用的,需经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人员在合同签定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廉洁规定。对于涉嫌违反廉洁规定者,报学校有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人员对合同条款内容必须严格审查把关,对因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者,报学校有关部门依纪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施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体控制
第一条 本细则要求施工单位、监理人员与校方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认真落实并结合各工程特点,制定出具体的工作计划。
第二条 基建处按专业配备校方驻现场管理人员,实行施工团队管理,设置综合组、施工组、安全文明组、造价组、材料组,各小组工作由分管副处长具体负责。
第三条 校方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代表学校进行全面的工程项目管理。依据工程施工合同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范、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行使管理权,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过程造价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督项目管理制度
第四条 监督项目管理机构
(一)审核监理规划大纲及监理规划实施细则
(二)监督施工、监理、造价单位建立健全项目管理机构和制度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目标管理制度
第五条 监督工程质量管理
(一)巡检制度
1、每周巡检时间:每周 上午8:30分
巡检人员:主管副处长,校方驻现场管理人员,监理、施工、造价项目部全体成员。
2、每月巡检时间:每月最后一周周 上午8:30分
巡检人员:基建处全体人员、监理、施工、造价项目部全体成员。
3、巡检时要采取看、摸、敲、照、量等不同方式进行检查;要记好巡检记录,每次巡检完成后要形成巡检报告送至基建处领导、各项目部,每月一次的巡检报告要报送主管校领导审核;巡检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时间、人员、巡检的部位、抽查与检查的部位、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等。
(二)工程质量目标管理制度
1、工程质量目标管理层级
一级: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中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要点,并明确质量控制措施。
二级: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中质量控制要点,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中明确质量控制要点监督措施,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全面检查承包人各质量控制要点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三级:根据监理规划实施细则中质量控制要点,校方驻现场管理人员(施工组)根据各专业工程使用功能要求、施工规范要求,明确抽查质量控制要点重要部分。
2、质量目标管理落实
一级:承包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全面具体落实质量目标管理。
二级: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具体落实质量目标管理。
三级:校方驻工地管理人员(施工组)抽查落实各专业质量控制要点特别重要部分的目标管理。
3、校方质量目标管理落实情况的督察
督察方式:日常工作中随机抽查、每周及每月定期巡检中抽查。
处理措施:校方驻现场管理人员(施工组)发现分部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质量目标管理要求的,应当场向监理人员提出整改要求,监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整改;如果存在不配合质量目标管理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过错方,过错方应就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工期延误向校方做出经济补偿。
督察结果:在每周例会报告及监理月报中载明。
第六条 监督工程进度管理
(一)进度控制依据
1、合同计划总工期
2、经总监及校方基建处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3、经总监及校方基建处批准的承包人工期顺延合理要求
(二)监督工程进度管理
以每周巡检结果作为工程进度管理基本单元,监督监理人员督促承包人落实周进度计划,必要时督促修正月进度计划。督促监理人员加强有关工程进度资料管理。
重点监督监理人员积极协调解决各专业分包工程与主体工程之间的施工配合及衔接问题。
(三)工期顺延要求审批
承包人如有工期顺延要求,应同时分别向总监及校方驻工地管理人员(主管施工副处长)书面提交工期顺延报告,报告内注明延误工期事项及工期顺延天数要求。对违反合同规定提交工期顺延报告的,校方不予审批,工期不予顺延。
校方接到承包人递交的工期顺延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工期顺延审批会议由基建处长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主管副处长、施工管理科长、校方驻工地管理人员(涉及专业)、总监或专业监理工程师,造价单位负责人、承包人项目经理应邀可列席会议。会议审核:延误工期事项的真实性、事项对工期的影响、工期顺延合理天数。总监做好工期审批会议记录,在审批形成最终意见后,由总监签发工期顺延审批回复单(加盖基建处及监理单位公章生效),作为工期是否顺延的依据。
第七条 监督工程造价管理
监督措施:校方驻工地管理人员(造价组)应及时反馈工程项目管理监督情况,使之作为校方支付监理费、工程款的依据之一。
根据合同价格调整规定,以月进度为基本单元,校方驻工地管理人员(造价组)负责总结工程变更及签证项目费用概算、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等关键因素对合同价格的影响情况,为合理确定后期造价管理目标提供决策依据。
第八条:监督设计管理
(一)工程建设过程中,设计单位必须全过程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应及时提供设计图纸,以便施工入员、监理人员阅读领会设计意图。
(二)设计单位必须认真进行设计交底,明确设计指导思 想、意图、目的及施工中应该注意事项;根据工程特点,对施工预案、施工方案等提供指导性 意见。
(三)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问题,设计单位须于2日内 予以书面答复;对涉及到工程变更,按有关程序,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设计变更图纸。
(四)按规定参与工程验收。
(五)对上述设计跟踪服务不到位的,按合同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监督考勤管理
(一)监督措施:施工现场有关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必须常驻现场,由校方驻工地管理人员(综合组)对监理、造价单位进行考勤,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考勤。
(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离开工地必须向校方驻工地管理人员(综合组)及总监理工程师请假,同意后方可离开;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离开工地必须向校方驻工地管理人员(综合组)请假, 同意后方可离开;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工程师、总监代表等离开新乡必须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回到新乡后,要及时履行销假手续。
(三)严格执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造价管理合同及投标文件中对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考勤管理规定。
第三章 例会制度
第十条 以监理标段为单位,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加人员有校方驻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全部工程监理人员、造价单位负责人。
(一) 主要任务:总结上周工作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作出下周工作安排;
(二) 时间:每周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各标段情况由监理公司与建设单位商定;
(三) 施工单位每周提交一份工程进度计划,并由项目经理签字,明确各分项工程上人数量,下周每项工程的起止时间。例会结束后当场提交。
第四章 月报制度
第十一条 每月最后一周的例会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过程造价单位分别向基建处报送以下材料。
(一)施工单位本月完成的工程量;
(二)施工单位本月工程完成情况总结及下月工作计划;
(三)监理单位本月工作小结,包括:为保证工程质量、工期采取了哪些有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下月采取的措施;
(四)过程造价单位本月工作小结,包括:为确保工程造价在控制范围内采取了哪些有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下月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材料验收制度
第十二条 对原材料材质标准严格把关。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应经工程项目部、监理人员、校方现场管理人员(材料组)检验合格后收料,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场,对主要材料应及时向材料员报送一份材料进场验收单,重要关键材料由校方现场管理人员(材料组)留样封存。
第十三条 原材料要具备出厂合格证及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有效质量检验报告,钢筋水泥应注明出厂日期、批号、数量和使用部位,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对材质证明有怀疑或按规定需复检的材料,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送检,未经检验合格不得使用。
第六章 技术交底制度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写出关键部位或复杂施工工艺具体的施工方案,并经监理人员、校方现场管理人员(施工组)审核认可。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每天上班前向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保存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各专业工种负责人要深刻领会理解图纸设计内容,相互配合施工,若有图纸疑问,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递交监理工程师,并加盖项目部公章。
第八章 旁站制度
第十七条 旁站的范围: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在基础方面包括:土方开挖回填,混凝土浇筑,地下连续墙、后浇带及其他结构混凝土,防水混凝土浇筑,卷材防水层细部构造处理;在主体结构方面包括:梁柱节点钢筋隐蔽工程,混凝土浇筑等重要与关键部位。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要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制订具体的旁站方案。旁站方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监理人员、时间安排、交接手续,监理记录及包括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旁站监理人员的任务
(一)全过程,连续跟班监督;
(二)检查施工企业现场质检人员到岗、特殊工种人员上岗及施工机械、建筑材料情况;
(三)做好旁站监理日记,保存旁站监理原始资料;
(四)及时发现和处理旁站中出现的质量问题;
(五)在旁站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旁站监理人的责任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罚款或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直至调离工作岗位:
(一)不能认真坚守工作岗位,擅自离开现场的人员;
(二)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人员;
(三)其他违反工作岗位责任的情况。
第九章 见证取样制度
第二十一条 见证取样操作流程
(一)见证人、取样人要有专人负责,并且要有上岗证(取样员为施工企业技术人员,见证员为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
(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时,必须有监理单位见证人在旁见证。见证人员有责任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送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到有关检测单位;
(三)试验报告单备注中,要注明见证单位及见证人,取(送)样人的姓名;样品试验不合格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快速通知工程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
(四)见证员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法定责任。
第十章 隐蔽验收制度
第二十五条 隐蔽验收流程
(一)项目部的每项隐蔽工程必须首先进行自检;
(二)自检合格后,由监理人员进行检查并进行隐蔽验收,隐蔽验收时要逐项进行检查,对重要、关键部位要反复检查、核实。
(三)校方现场管理人员(施工组)抽查合格后三方共同对隐蔽工程资料签字认可,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章 停工及罚款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惩罚具体条款
(一)项目经理按照合同条款执行,项目部成员不能坚守岗位或无故不上岗者,每次罚款100元;
(二)各道工序的进行未经监理同意,除勒令立即停工外并处以300元的罚款;施工工序及配件有严重漏项,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补漏,罚款500元以上;
(三)钢筋绑扎(焊接)长度以及弯钩、弯起部位、钢筋根数、锚固长度、箍筋间距、同截面搭接或焊接的百分率等不符合图纸和规范要求的,发现一处罚款50元,并要立即整改;
(四)施工用电要有逐级保护,配电箱(盘)、带电施工机械等要有接地保护和防雨措施,安装要规范。木工机械必须有防护装置,不能一机多用。工地照明用电必须规范。上述情况每发现一处不规范者罚款500~1000元,并要求立即整改;
(五)砌体中拉接网片的埋接及锚拉筋、加密区箍筋漏放或放置不规范的,经发现后每处罚款100元,并立即整改;
(六)砌体及砼构件的几何尺寸、轴线位移、层高、外挑阳台、挑檐等超出规范规定的,每项罚款100—500元;如上述各项超出规范较多时,由监理和校方共同商榷处理;
(七)违反操作规程强行施工的,立即停工并一次罚款5000元;
(八)工地所进一切建筑材料都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材料进工地让监理随时验签并于次日报校方现场管理人员(材料组)验签。所进一切建筑材料如无出厂合格证立即封存,并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如当日不让监理验签,每顺延1日罚款100元,依此类推;
(九)施工中的重点分部工程(如防水施工),施工队伍要有资质,工作人员要有上岗证。并报监理和校方认可,决不允许违反规范操作,以次充好强行施工,一经发现,除立即停止施工外,给予5000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施工单位进场须知》
施工单位进场须知
1、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对学校基建处及其他部门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规章制度提前阅知,严格执行;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开工报告,并组织队伍进场施工;
3、施工单位进场后需用水电应先提出申请并报监理确认,经学校基建处审批后实施;
4、校方按照招投标文件和合同要求对项目经理和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5、施工单位施工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范、施工图纸的要求及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
6、施工单位应如实申报每月进度及工程量,规范进度报表格式及确认计算无误,并交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审核;
7、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工程签证变更;
8、施工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时报送工程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等及相关质保资料,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进场材料进行检测;
9、施工单位项目安全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合同约定;施工单位必须服从学校保卫部门关于治安、保卫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10、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资料;
11、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对工程竣工后的现状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绘制竣工图,编制工程结算,按照合同要求报送工程结算资料;
12、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维保责任。
施工单位负责人(签章):
时 间: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监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理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监理单位对所实施监理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文明施工等负监理责任。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三条 监理单位应对所实施的监理工程,与学校订立书面监理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和监理工作规范实施监理工作,对学校负责。
第四条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工程项目成立相应的项目监理机构,选派素质好、能力强、负责任的人员组成项目监理班子。监理项目部应依据合同和有关规定对施工单位项目部人员进行考勤,考勤结果每周报基建处备案。
第五条 监理单位选派的总监、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均需持证上岗,同时应与合同一致并经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认可。总监、总监代表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上述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监理单位需要调整和更换人员必须书面报基建处同意。监理单位在开工前审核施工单位项目班子是否和投标文件一致。
第六条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工作规范和监理合同,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切实可行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报基建处审查批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熟悉图纸,参加基建处组织的图纸会审,及时提出合理化意见或建议。对于施工单位整理的图纸会审纪要认真核对并签署意见。施工单位必须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以联系单方式报监理审批,经校方确认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监理单位负责审定施工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协助基建处审查和处理设计变更。
第九条 监理单位定期组织并主持召开监理例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成员、设计院、过程造价管理单位等人员参会,会议应认真分析本周安全、质量、投资、进度的相关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并整理监理例会纪要经各方会签后实施。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规范标准,采用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手段,认真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工序、加工工艺及施工质量状况,做好工序、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主要设备的安装工程、重要的装饰工程、相关的配套工程等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图纸设计技术要求,认真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质量认定,不合格材料严禁进场。对需要进行复检的材料见证取样。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做好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和工程量签证工作。对于基础、土石方及隐蔽工程的工程量签证,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过程造价人员会同校方现场管理人员共同测量、复核。隐蔽工程的验收必须认真做好原始记录,收集相关资料。工程量签证必须事实清楚、工程量准确,并必须附有与之对应的工作联系单。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实施完签证内容的14天内向基建处提交签证单。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及时检查工程进度的完成情况,检查施工单位投入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的使用运行情况,发现进度偏差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单位完成的进度情况,按照施工合同,认真核定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审核施工单位的进度款支付申请。
第十五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时,监理单位应按下列程序处置:
(一)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发生质量事故工序及相关工序的施工;
(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基建处(校方现场管理人员)代表参加的事故原因分析会,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提出解决方案和有效措施;
(三)在质量事故原因分析基础上,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提出事故处理方案,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报基建处分管处长批准后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
(四)质量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写出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监理单位针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要有检查监管方案,并检查审核施工方的安全生产体系和安全人员配备情况及专项施工方案。对于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持证上岗等涉及安全方面的工作要有检查核实的文字资料并自觉接受地方建管部门的检查,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做好监理日志,按期编制监理月报。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按照新乡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要求,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档案资料,并按合同约定,向基建处提交规定数量的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交付后,应按合同约定,配合基建处做好保修期内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员要自觉维护形象,加强廉洁自律。不准在工地食堂就餐,不准接受施工方宴请,不得对施工单位卡、拿、要、压,如有违规,一经发现予以相关人员清退处理,并进行不低于1000元经济处罚。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员不得参与所监理工程的分项承包或强制性给项目部介绍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如发现有上述情况,学校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相关监理人员,并对监理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工程主体以及其它重要部位必须旁站监理,如发现监理人员不在现场,每次给予本工程监理责任人50元~1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学校有权责成监理公司更换监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校方现场管理人员在同一工程中多次发现类似质量问题的,对本工程负责的监理人员给以100~500元的罚款,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及下一步的保证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材料验收制度,对执行不严的,一经查出,根据情节的轻重将给以经济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安全文明管理
实施细则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安全及文明施工法规,确保学校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经研究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基建工程安全文明管理目标:杜绝人身伤亡、机械伤害、火灾事故发生,项目实施期间无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无环境污染和噪音扰民现象。各工程建设实施单位要结合建设目标,制定具体的安全文明工地建设标准和创建目标(省级或市级)。
第二条 校方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文明组)负责基建工程施工安全文明领导与组织检查工作。各施工企业项目部要成立安全文明施工小组,将成员名单及分工制表张贴上墙,并报基建处备案。
第三条 校方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文明组)要认真贯彻学习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的相关法规、文件。深入施工现场,督促检查指导,对违规行为坚决制止,并督促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及项目部人员,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校方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文明组)要抽检监理行为记录,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同时要定期组织现场安全文明专项检查,必要时召开现场安全文明施工专题会。
第五条 监理项目部应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施工安全检查工作,应经常督促施工单位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六条 监理应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常驻现场。施工作业期间,专职安全员应严格履行岗位职责,每日驻守现场,保持通讯畅通。
第七条 施工单位开工前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具有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和相关技术及经济奖罚措施等内容,监理公司编制的监理大纲也必须有详细的安全文明施工控制程序内容,切实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落实。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要依据工程结构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和整改意见,认真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到底,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建处通报检查落实整改情况,并附建议或相关措施文本。
第八条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配戴安全帽和着制式服装上岗,不准穿拖鞋。项目部应为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常用劳保用品。
第九条 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电工、电焊工、塔吊司机、架子工、各种机械操作工等),无证人员不具备操作资格不准从事相关作业。
第十条 施工现场用电应采用三相五线制,一机一闸一保护,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所有配电柜、配电箱应有防雨装置,不准私拉乱扯电线。电线电缆架设要有绝缘保护和相应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施工配电电器设备,施工机械传动部位,必须有警示标牌或防护罩,楼梯井、施工洞、电梯井、常用通道等危险部位必须有防护栏、防护栅、应急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塔吊、井架、脚手架、安全用电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等实行报验,经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制定基坑开挖后边坡防塌方,易燃、易爆品的消防管理,防雨、防雷击等的安全防护预案,高空及交叉作业安全防护预案,成品半成品、设备等保护预案并能够有效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附件:《施工单位入场安全施工承诺书》
施工单位入场安全施工承诺书
为确保项目工程施工安全,本施工单位郑重承诺,将依照施工合同对本次施工范围内的安全承担责任,承诺基本内容如下:
1、本单位全面负责承担所有工作人员(包含一线生产工人)的安全防护和一切安全事故的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一切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筑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立即制止。
2、施工人员入场需遵守校方、监理管理人员的现场安全管理。焊接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用电作业人员、砌筑作业人员、登高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做好进场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教育管理,每周进行安全文明和技术培训教育。
4、在施工组织中,对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除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章进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查外,现场实施要严格防范,严加管理,按标准要求施工。
5、在施工现场用电要有专业电工负责,使用的各种气体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6、施工人员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所有施工人员进场需穿戴好劳保用品,保证其人员的现场施工安全。
7、采购、租赁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8、为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9、施工结束后,应对施工现场彻底清理,垃圾清理出校外,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承诺单位负责人(签章):
承 诺 时 间: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乡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管理,规范变更签证程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根据《新乡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校政办字〔2016〕37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概念及适用范围:
工程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施工图纸本身的漏项、错误及深化设计等原因,也或由于校方(基建部门或房屋管理、使用单位)或施工方提出方案变更、功能变化、建筑材料的改变或其他变更,由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资料进行的修改和补充,是对施工图示内容的调整。
工程签证是基于合同、设计图纸及工程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施工现场发生的特殊费用,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必须坚持严格审批、规范程序的原则,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在功能、质量、投资方面实施优化的原则。
(一)符合工程建设规范和合同的原则。
(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原则。
(三)一次一签、一事一签的原则。
(四)准确及时、书面签证的原则。
(五)相关方负责人现场签证(不得代签)的原则。
(六)权限审批原则。
第四条 工程变更签证分类如下:
(一)基建处要求的变更签证。
(二)招标文件、清单不完善或不确定发生的变更签证。
(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专用条款中的变更签证。
(五)现场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变动的变更签证。
第五条 不予办理变更签证的情形:
(一)招标文件及国家规范、政策文件等规定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二)施工合同约定或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应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的。
(三)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自行承担的或投标时预见的风险,施工合同中约定内容不得作为变更签证的工程内容。
(四)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工期延误,如质量问题的返工,施工组织不合理造成的工期延误同时造成工程量增加、本可避免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所造成损失等。
(五)现场工程变更完成的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签署完成且无合理原因的。
(六)合同计价中已按系数计算的其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内容。
(七)设计变更、施工技术变更等(通过基建处审批)在施工过程因施工单位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部分。
(八)变更签证内容未通过质量验收及完工验收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能办理的情形。
第六条 因工程变更签证引起的造价增减,其计价方法应符合现行工程计量计价规范: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签证工程价格的,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有类似变更签证工程价格的,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签证工程价格的,计价时应参照投标时的相关计价规范,材料参照政府指导价(无政府指导价时应参照同期市场价)。相关费率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四)以上计价方法与学校审计处计价规范相冲突的以审计处为准。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设计变更
1.由需要变更的单位上报《工程设计变更单》(详见附表一),写明必须变更的原因、部位、内容、费用等相关证明材料,监理、造价单位进行审查核实后,提交基建处分管处领导审核,审核未通过的退回整改。审核通过的报基建处处务会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2.建设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按照自身程序完成审批,交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设计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工程设计变更单后实施
(二)工程签证
1.由承包单位上报《工程签证单》(详见附表二),写明工程签证的原因、部位、内容、费用等,附隐蔽验收记录或复核记录。
2.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的意见 应包括:工程签证的原因、工程签证的初审费用、工程签证 必要的图像资料是否齐全,不具备继续流转条件的应退回整改。
3.造价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造价单位签署的意见 应包括:工程签证的依据及单价、总价是否合理,结合相关规定提出独立的造价评审意见,同时有权对工程量进行现场再复核。
4.基建处按自身的内部程序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八条 变更签证要求:
(一)承包人未提出的工程变更签证一律不予办理。
(二)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必须按合同项目名称连续编号,未标注者视为内容不符不予接受。
(三)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必须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写清变更签证的事实依据并附有现场事前、事中、事后实体影像资料;变更签证单填写时必须注明具体变更签证原因、具体位置、标高、轴线、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内容,涉及材料消耗的必须写清材料的品名、规格、厂家、品牌以及报价。
(四)工程变更签证单存在内容不全,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变更签证单内有涂改且涂改事项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要求认定工日或台班数量,但对完成的工作未作定量描述的;监理、造价单位未予认可的和未经基建处规定程序流转的情形,将作为无效变更签证认定。
(五)各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应包含以下文件资料:《工程设计变更单》或《工程签证单》、《新乡学院基建工程变更签证审批单》、设计变更相关文件,现场原始记录、照片及必要的影像资料、预算书、必要的检测资料及其他必要的相关文件。
第九条 签证中应注意的重要事项:
(一)土方工程签证单须包含以下内容:方格网图(必要时由专业测量单位实施)、基础土方开挖及回填的方式等。
(二)机械台班签证单须包含以下内容:机械作业起止时间、进退场的情况、作业具体内容等。
(三)工程量增减签证单须包含以下内容: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增减应有变更前后的工程量差额计算;工程量单一减少的变更项目施工单位应如实上报工程变更签证。
第十一条 本细则相关条款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设计变更单
项目名称: 编号:
|
致: |
:{监理机构) |
变更原因及内 容 |
申请人: |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
监理 |
|
|
单位 意见 |
专业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 |
项目监理机构(盖章): 日期: |
造价单位意见 |
造价单位(盖章): 造价负责人: |
|
设计 单位 意见 |
设计单位(盖章): 设计负责人: |
日期: |
建设单位意见 |
项目负责人: |
建设单位(盖章): 日期: |
注:1.变更申请人为:承包单位、监理单位"
2.变更需由承包单位报估算费用,此估算费用为工程变更费用最高限额,如在工程结算审计时超过此费用,超过部分由承包人自理。
3.监理、造价和设计单位应注明审核意见。
4.如内容较多,应做附件。
5.此表一式六份,基建处二份,审计处一份、监理、施工、造价单位各一份。
附表二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签证单
项目名称: 编号:
工程 签证 内容 |
项目经理: |
承包单位(盖章): 日期: |
预算増减金额(预算书附后): |
元 |
|
监理单位意见 |
专业监理工程师: |
监理单位{盖章): |
|
|
总监理工程师: |
日期: |
|
造价 |
|
|
|
单位 |
负责人: |
造价单位(盖章): |
|
意见 |
|
日期: |
|
建设 单位 意见 |
|
|
|
负责人: |
建设单位(盖章): 日期: |
|
备注:1.签证需由承包单位报估算费用,此估算费用为工程签证费用最高限额,如在工程结算审计时超过此费用,超过部分由承包人自理。
2.监理和造价单位应注明审核意见。
3.如内容较多,应做附件。
4.此表一式六份,基建处二份,审计处一份、监理、施工、造价单位各一份。
附件三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签证审批单
变更编号:
工程名称 |
|
施工单位 |
|
监理单位 |
|
变更价款(概算) |
|
备注 |
|
变更原因 |
基建处施工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概算编制说明 |
|
学校审批意见 |
基建处意见: 年 月 日 |
主管副院长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意见: 年 月 日 |
院党委会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备注:1、本审批单一式四份,基建处三份,审计处一份。
2.本审批单遵照新乡学院校政办[2016]37号文件执行。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及设备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本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材料及设备的认定管理,确保采用材料及设备符合设计和建设单位提出的质量技术标准以及使用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需要进行认定的材料及设备,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单位确定材料及设备的价格、品牌、颜色、规格、型号及样式等。
(一)一般招标项目:在投标文件中有明确报价的材料及设备。
(二)EPC项目:经过程造价单位审核,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材料及设备。
第三条 材料管理由校方现场管理人员(材料组)具体负责,分管材料副处长统筹管理,成员动态调整,包括基建处相关科室负责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过程造价单位,同时邀请学校纪检、审计、工会、财务及使用管理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第四条 需要建设单位进行认定的材料设备分为如下三类:
(一)列入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相关建材认定通知的材料及设备;(附件1)
(二)未列入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相关建材认定通知的材料及设备,根据合同需要建设单位确认的材料及设备;
(三) 根据合同需要建设单位确认的专业分包人或预制构件生产单位。
第五条 列入《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相关建材认定通知》的材料及设备,施工单位应申报推荐品牌中的某一品牌样品,提供材料及设备的相关技术标准、产品合格证、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及其他材料,应提前15天以《施工企业购材申请表》(附件3)的形式申报,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提交材料组。
第六条 未列入《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相关建材认定通知》,根据合同需要建设单位确认的材料及设备,施工单位应申报至少三个品牌的样品,提供材料及设备的相关技术标准、产品合格证、相关检验检测报告、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及其他材料原件,应提前15天以《施工企业购材申请表》(附件3)的形式申报,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提交材料组。
第七条 材料组根据情况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过程造价单位以及学校相关部门人员结合市场情况、工程要求、设计理念等进行综合评价后,出具《认质通知书》(附件4)。对所确定的材料及设备品牌、颜色、规格、型号及样式等签字确认,监理单位对样品拍照、封存并监督工程实施中所使用的材料及设备与样品一致。
第八条 根据合同需要建设单位确认的专业分包人或预制构件生产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自身对市场的考察或调研,推荐2至3个单位,提供专业分包人或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他材料,提前30天以《施工企业专业分包申请表》(附件5)的形式申报,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提交材料组。由材料组制定对专业分包人或预制构件生产单位的考察方案,包括考察时间、考察参加人员、考察路线等报基建处处务会通过后实施。考察结果确认后向基建处党政联席会汇报。
第九条 建设单位所供材料—甲供材(施工合同及工程量清单中已显示)
(一)施工企业需将材料及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提前40天以上上报材料组(因此项应考虑建材的招投标和建材的生产、供货周期),便于校方与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若因施工企业的贻误申报,发生的费用和造成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均由施工企业承担。
(二)校方现场管理人员(材料组)应在到货24小时前通知施工企业派专人清点并接收和妥善保管。接收后因施工企业原因发生丢失或损坏的,由施工企业负责赔偿。超出投标数量多余部分,决算时按实际购买价扣除工程款。
(三)施工企业在清点验收时,应根据工程的技术标准对供材质量、数量现场核实,发现问题立即报校方现场管理人员(材料组)处理(施工企业接货签收条应签注验收人姓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企业负责。
第十条 如因市场变化无法采购《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相关建材认定通知》认定的材料及设备,施工单位应提前30天上报《工作联系单》,由材料组牵头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基建处处务会汇报。
第十一条 材料组认为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及设备样品不能满足设计或使用要求时,施工单位应按要求重新申报材料及设备样品。
第十二条 上述认定的材料及设备均不得擅自超过合同价格。如因设计或使用单位特殊需求造成材料或设备变更导致价格超过合同价格,按照工程变更程序经党政联席会议确认并报校领导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材料及设备采购到货入场、且使用前24小时内,应通知校方现场管理人员(材料组)和监理工程师检验或取样送检,验收或检验合格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后(详见《材料进场验收单》《见证取样单》样表及《新乡学院工程建材检测机构认定通知》)方可进场和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清退出场。
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及设备在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方面必须与图纸设计标准一致,同时应严格执行建材入场质量验收制度。如未经同意与设计标准不符时,施工企业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限期清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符合本工程要求的建材,由此产生的损失施工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 所有材料及设备进场后,应严格执行验收制度,逐项填写材料验收单。“材料进场验收单”内容应齐全、完整,不得先使用后补签,否则,按违规购材给予处罚,约定调整价格的建材,结算时不予调整,所产生损失由施工企业自负。“材料进场验收单”经相关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于该工程开工后(推后一月)每月的1~10号上报校方现场管理人员(材料组)存档,不得延误或拒交,未按规定执行的,均按违规购材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而擅自购买并使用的,均以材料及设备质量不合格论处,无条件清除出场,并接受每批次500~10000元的罚款,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施工企业承担;监理公司未负起监管责任的,同样承担相关连带责任并接受同等处罚。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相关建材认定通知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相关建材认定通知
为加快学院各类新建工程建设步伐,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原则,保证群体工程建设的一致性,结合《新乡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关内容以及国家、省、市评定的质量信得过建材品牌,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建设原则,要体现以人为本,达到“安全、经济、适用、美观的要求。特认定下列产品及品牌作为投标企业工程预算及中标企业施工方采购和使用建材依据,具体如下:
(一)钢筋:
1、安钢,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邯钢,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济钢,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二)水泥:
1、“春江”水泥,春江集团有限公司
2、“孟电”水泥,河南孟电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3、“堡上”水泥,王氏集团水泥分公司
(三)塑钢型材:
1、海螺型材,安徽芜湖海螺型材科股份有限公司
2、忠旺型材,忠旺集团
3、中财型材,中国中财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财型材有限责任公司
(四)电线电缆:
1、郑州三厂,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
2、胜华,河南胜华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3、大中原,河南大中原线缆有限责任公司
(五)电梯:
1、蒂升TKE,蒂升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原蒂森电梯)
2、迅达Schindler,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上海)
3、通力KONE,通力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六)玻 璃:
1、耀华玻璃(耀华玻璃集团公司---河北秦皇岛)
2、金晶玻璃(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淄博)
3、洛玻玻璃(洛阳浮法玻璃集团有限公司)
4、蓝星玻璃(威海蓝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七)SBS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1、新乡锦绣防水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锦绣”牌
2、新乡市日月防水有限公司的“日月、开来” 牌
3、新乡市金太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世纪金太阳”牌
4、河南森威实业有限公司“森远”牌
(八)上下水管材:
1、中财,浙江中财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伟星,浙江伟星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3、联塑,广东联塑科技集团
4、海天,河北蓝天塑业有限公司
(九)铝型材:
1、辽阳忠旺铝型材有限公司(忠旺铝型材)
2、广东坚美铝型材厂有限公司(坚美铝型材)
3、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凤铝铝型材)
(十)阀门:
1、神通,江苏神通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2、中核苏阀,中核苏阀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3、尧字,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
(十一)电气元件:
1、施耐德,施耐德电气有限公司
2、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正泰,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4、欧普,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涂 料:
1、三棵树,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
2、立邦,立邦涂料(上海)有限公司
3、嘉宝莉,嘉宝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矿棉板及轻钢龙骨:
泰山牌,长荣牌,森玺牌,
1.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
2.项目总包自行采购的材料原则上按上述品牌采购,且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项目总包单位推荐的未进入本目录的建筑材料品牌,产品质量不得低于上述同类质量标准,由建设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后,报项目建设指挥部业务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使用。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车辆校内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
为规范工程车辆进出和施工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促进工程规范安全实施,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校园内基建工程施工及质保期间,因工程施工、管理及质保必需进出学校,并在校园内通行、停放、施工的工程车辆。
第二条 项目监理、参建单位等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定期对工程车辆驾乘人员进行专题安全文明宣传教育,提高工程车辆驾乘人员的安全文明意识。
第三条 施工单位须按有关规范对工程用车进行必要的检修和安全检查,保证车辆性能可靠,证照、保险齐全,杜绝带病运行。
第四条 工程车辆管理
(一)工程车辆进出
1、无牌无证工程车辆一律禁止进入校园。
2、工程管理人员车辆进出按学校规定办理进出手续,遵守学校保卫处校园车辆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3、施工期间需长期进出校园的工程车辆在办理进出手续时需提供工程合同复印件、经施工单位盖章确认的工程管理人员证明、驾乘人员安全文明行驶责任承诺保证书(附件1)及其它满足学校车辆管理需要的材料。
4、监理负责对工程车辆进出许可证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经校方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文明组)签字确认后,到学校保卫处办理后续手续。
5、已办理过工程车辆进出手续,但因工程延期导致的工程车辆进出超出时效的,按上述办法办理延期手续。
6、其它工程车辆根据施工进度需要临时进出校园的,需至少提前一天上报项目监理。
(二)车辆行驶
1、工程车辆进入校园后,非紧急情况禁止鸣号。
2、工程车辆在校内运行以“一慢二看三通过”“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为原则,车速控制在30公里/小时内,大门及人员密集处应控制在5公里/小时以内。
3、工程车辆行驶过程中禁止超速行车和强行超车,禁止乱行、乱停、乱放。
4、工程车辆进出校园的时间,原则上应避开师生出行高峰期;因故不能避开的,大型工程车辆前应有小车引导。
5、施工单位土方工程车辆校内转运土方前,需至少提前一天明确转运线路、时间、现场负责人联系电话,明确运输路线、卫生保洁和运管措施。
6、施工单位工程车辆在校内运行过程中若损坏井盖、路牙、路灯、道路等设施应及时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7、工程车辆在校内的装卸必须在工程指定区域,施工单位安排专人现场指挥,确保施工安全。
8、工程车辆驾乘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举止文明,着装规范,衣冠不整者禁止驾乘工程车辆在校内运行。
9、所有工程车辆驾驶人员严禁酒后驾驶。如发现此类情况,驾驶人员报学校保卫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所属施工单位罚款2000元/人次。
(三)车辆停放
1、工程车辆需停放在指定的停车位,严禁在校内乱停乱放。
2、工程车辆停放安全及财产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第五条 工程车辆在校内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施工单位负全责。
第六条 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条 本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竣工及质保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新乡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二条 竣工验收的形式根据项目类型分为两类:
(一)须经新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审的工程项目,应在验收前按照本细则组织校内竣工验收。
(二)校内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二)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复试报告,以及避雷、建筑节能、室内环境、通风与空调、智能化、消防工程等功能性检测资料;
(三)施工单位完成工程质量与竣工资料的自检自查工作,已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已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四)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对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进行审核并在报告上签字;
(五)过程造价单位对工程进行了造价评估,有完整的资料,并出具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的评估报告;
(六)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勘察、设计负责人应对质量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在报告上签字;
(七)工程已完成预验收;
(八)工程管理科确认工程已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审核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并签字;
(九)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条 工程竣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校内其他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从简处理):
(一)施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二)工程实体质量验收资料;
(三)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及控制资料;
(四)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资料;
(五)观感质量验收资料。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预验收
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向监理单位提出竣工预验收申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并通知施工总承包(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通过监理单位向基建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附表 1)。
未委托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向基建处提出竣工预验收申请,由基建处组织竣工预验收活动,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施工单位向基建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基建处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验收组,验收组长应由基建处处长担任。需通过新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主管验收机构人员担任验收组长。
(三)设计、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经理、安装和装饰装修等主要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过程造价单位负责人必须参加竣工验收。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基建处应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组织用户单位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工会、信息化中心等)。
(四)基建处在工程竣工验收 3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通知参加验收的相关人员,包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用户单位、校内相关职能部门。
(五)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组织程序:
1.施工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自评情况。
2.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评估情况。
3.勘察、设计单位汇报工程质量检查情况。
4.基建处项目负责人汇报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按照验收方案分组审查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所有提供审查的工程资料应为原件。
6.各验收小组对验收情况作出评价,汇总后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含工程概况、基本建设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需通过新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审的工程项目,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按照新乡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规定编制并附有相关文件。装修改造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可适当从简处理。
第七条 验收组长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严格控制,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或参加竣工验收人员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八条 竣工验收组成员应当遵守验收纪律,严格按照工程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政府相关强制性要求进行验收,并对验收报告的结论负责。
第九条 竣工验收组成员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三章 质保验收
第十条 本细则中工程质保验收是指按照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定,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或者达到质量保证金支付条件后基建处组织的工程验收活动。
第十一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质保验收:
(一)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
(二)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或者达到质量保证金支付条件;
(三)工程缺陷责任期内未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或者施工质量问题已得到解决。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作为工程质保验收申请表的附件:
(一)工程施工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 基建处收到工程质保验收申请表后,对符合质保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使用单位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参加质保验收(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工会、信息化中心等)验收组长应由分管副处长担任。
第十四条 工程质保验收应分为现场检查与意见汇总两部分执行。
第十五条 验收组长应当对工程质保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对工程质保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严格控制,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或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应责令改正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质保验收组成员应当遵守验收纪律,严格按照工程施工合同、竣工验收后使用情况进行验收,并对工程质保验收报告(附表 4)的结论负责。
第十七条 质保验收组成员应在质保验收报告上签字。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学院基建管理人员廉洁自律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预防基建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学校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建处全体人员,以及临时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所有成员。
第三条 基建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及文件精神,提高思想认识。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遵守职业操守,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诱惑和侵袭。
第四条 严格执行基建工程双合同制度,即在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管理人员要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附件),从源头做好预防工作。
第五条 对施工队伍、设备和建筑材料的考察,必须有两人及以上参加,坚持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六条 禁止基建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谋求不正当利益,严禁发生下列行为:
(一)以个人或借他人名义向乙方指定或推荐分包、转包队伍,指定或推荐建筑材料及设备。
(二)在选定队伍、材料采购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索取、收受乙方各类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各种好处费。
(三)在乙方或本单位项目资金中报销餐费、车费、通讯费和其他任何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接受乙方安排的各类旅游、宴请、娱乐及健身等活动。
(五)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个人、家庭或亲友在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中等提供的各种方便。
第七条 基建管理人员涉嫌下列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等,由学校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以个人或借他人名义向乙方指定或推荐分包、转包队伍;指定或推荐建筑材料及设备。
(二)索取、收受乙方各类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及各种好处费。
(三)在乙方或本单位项目资金中报销餐费、车费、通讯费和其他任何属于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接受乙方安排的各类旅游、宴请、娱乐健身活动。
(五)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为个人、家庭或亲友在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中等提供的各种方便。
(六)未按规定使用或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用于其它活动谋取私利的行为。
(七)工程招标中泄密或帮助投标单位中标谋取私利的行为。
(八)与施工单位串通,虚报工程量谋取私利的行为。
(九)建筑设备、材料采购中收受商业贿赂的行为。
(十)违反基建程序,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的行为。
(十一)其它因违反相关纪律对学校基建工作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八条 基建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国家执法机关、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廉洁自律承诺书
廉洁自律承诺书
为切实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工程建设优质、高效、廉洁,树立基建处职工良好形象,我郑重向组织承诺如下:
1.自觉遵守党和国家工程建设领域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2.爱岗敬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谋私利,做事力求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杜绝暗箱操作。
3.在招投标环节和施工管理过程中,不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接收承包方的的礼品、礼金等,不在承包方报销任何应由工程发包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向承包商推消、介绍或暗示使用特定人或特定品牌的工程材料等。
5.不接受承包方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和高档娱乐活动。
经认真排查,本人以前没有发生过以上廉政方面的问题;并承诺在今后招标环节、施工管理和日常工作中不发生廉政方面的问题,一旦发生,后果自负。
承诺人:
年 月 日